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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7-23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朱龙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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