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如日常使用的色素(胭脂红、柠檬黄、酱色)等着色剂、甜味剂糖精钠、肉类发色剂亚硝酸钠或亚硝酸钾、各种香精、碱面等。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从正常经营单位购买,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查验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规定。食品添加剂标识应标明品名、产地、厂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标示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三、不得用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如用甲醛处理水发食品,也不得超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在制作凉莱熟食时超范围使用人工合成色素胭脂红、亮兰等。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场所专人保管,并做好进货、领取和使用的记录。
六、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