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江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中心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乡镇中心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 春江中心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幼儿园,招收学前三年幼儿入园。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享受如春教育,培育有根新人。
第五条 校训:天天向上
第六条 校风:脚踏实地 奋发向上。
学风:敏而好学 孜孜不倦。
教风:因材施教 循循善诱。
第七条 师生培养目标:
(二)学生发展目标:向善、向阳、向上
向阳:指春江小学的学生拥有健康的体魄、乐观的心理、积极的心态、良好的耐挫力。
向善:指春江小学的学生能明理尽责、热爱家人热爱家乡热爱祖国、乐于助人,崇尚公平公正。能传承民族精神又具有现代意识与世界眼光。
向上:指春江小学的学生有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文化素养、有主动发展持续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三)教师发展目标:童心、善心、慧心
童心:指春江小学的教师具有儿童立场,理解儿童,亲近儿童,呵护儿童,让独立儿童在温暖中成长,在成长中温暖,真正做到以学生发展为本。
善心:指春江小学的教师爱岗敬业,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学生,让每一个儿童充满着生机,同事间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慧心:指春江小学的教师有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有厚实的学科功底和教育心理学知识,有较强的实践智慧,既关注儿童的当下,更关注儿童的未来,给儿童无限希望。
第八条 学校发展目标:如春教育,让儿童生命自由舒展。
“如春教育”是充满温暖的教育, 也是充满生机的教育, 更是充满希望的教育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中心小学由常州新北区社会事业局主管,并接受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学校校级领导由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提名,并考察聘任。春江中心幼儿园隶属春江中心小学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最后的决定权。
(二) 人事权。中心幼儿园园长,由中心小学校长提名,镇政府聘任,同时具有任免中心小学中层干部、中心幼儿园副园长及其行政人员的职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辞退。根据编制需要引进教师。
(三) 财经权。在镇政府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下,编审经费预算计划,审批重要建设、设备,添置项目,审核财务结算,签批报销凭据。指导并监督幼儿园的经费流向、结报。指导安排教职工奖金、福利。
第十一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四) 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师生谋福利。
(五) 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六) 在师生中组织旨在调动师生积极性的竞赛,建立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包括:
(一)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教育党员要起先锋模范作用。
(二)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少,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
(三) 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支部要掌握方向,积极参与决策、协调、检查、督促实施。
(四)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教代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
(一)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 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
(四)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信箱,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聘用争议调解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计、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量。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内绩效工资考核制。
第十九条 中心小学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工作。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各处设主任一个,副主任若干人。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是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工作和教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员。总务主任是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第二十一条 注重基础,培养特长,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生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二)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 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加强班级建设,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 成立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家长学校为主要阵地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 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 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 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科学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每个中队每学期要开展主题性的班队活动。一学年每个班级要在全校内开展一次以上的主题观摩活动,每年“六一”表彰优秀少先队员和优秀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注重发挥班主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成立班主任俱乐部,举办班主任节,每月围绕主题召开一次班主任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每年六月评选优秀班主任。每学期按有关评比细则进行“五星级班级”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按照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师生食堂坚持为师生服务的方向,加强核算,保证师生吃得卫生、满意,并随时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善伙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小卖部要热忱地为学生提供服务、不出售无证食品和过期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大件实行政府采购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合理地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财产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饮水管理,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努力做到师生满意。
第三十八条 严格值日、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严防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追究当事者或值日老师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后勤工作人员要洁身自律,严禁在购物交往中收受回扣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好处。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及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能手、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制度,以加强两支队伍的建设。对被评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教育工作者,以及取得显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教职工对学校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完成职责范围的各项任务,乐意完成学校零时安排的任务。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榜样。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要求教师做到教师行为规范十不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本施教区的学龄儿童,100%通知安排他们入学,并取得学籍。因故转入本校读书,要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才能取得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坚持正面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五十三条 按照上级规定,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严格控制作业量,在校时间和考试次数,改革考试方法和评价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推行“五好学生”“新三好学生”“百花奖”“十佳之星”“优秀校长助理”“植根银行家”等评选制度。
第五十五条 所有学生都有接受教育平等的权利。病残、弱智理应得到特别的关爱,保护后进生不受歧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改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常州市新区社会事业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